房地产律师刘方荣团队

cqfdc.fabao365.com

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

15811286610

我的位置:首页 > 热案点评 > 正文

公司与股东之间人格混同法律条件

2017-05-19 09:26:02 来源:


公司与股东之间人格混同法律条件

公司是否已经形骸化,公司与股东之间是否构成人格混同?

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5)民提字第64号认为:

应严格按照法律关于公司法人终止、股东是否滥用权利、是否在财产、业务、人员等多方面出现混同等因素进行判定。

该案中,三亚中院、海南高院仅仅以邢坚作为海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是实际控制人,在履行合作开发天阔广场项目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,而认定海联公司已形骸化,海联公司与邢坚本人之间已构成人格混同,从而判定邢坚、邢伟系代海联公司持有天阔公司23.8%股权,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从本案事实看,海联公司并不存在形骸化和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情形。邢坚、邢伟所持有的天阔公司23.8%的股权不能视为海联公司在《合作项目合同书》中的合同权益,海联公司是否为天阔公司的股东,不影响其在《合作项目合同书》中所应享有的权利。


大家都在看
时评律师
更多>

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雷政富重庆受审: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?

时评律师:高文龙
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
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

时评律师:李顺涛

擅长领域:医疗事故  交通事故  婚姻家庭  遗产继承  劳动纠纷  合同纠纷  罪与非罪  债权债务  房产纠纷

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